大家應該都知道...最近台灣已經有把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了
只是...很多新聞都沒有把內容寫出!
嗡嗡今天就把所有細則已經主要架構都一次性地跟大家整理吧!
其實嗡嗡我是覺得對於純粹的兩個同性向的男女在一起
是覺得非常贊同的! 因為他自己在做自己認為對的事
有何不可! 但是就是害怕在這挺同反同的份為底下
大家可能不懂內含深刻的重點而一昧的我要做現在主流的事 這種!
例如:我是一個國中生...我喜歡妳所以跟你聊天...跟你變為朋友再過幾年變成情人
在過去....如果兩人是同性 可能是摯友....但是現在...可能就是真的情人了!
但是 嗡嗡我會怕大家沒有多深入去想...就直接去做這事了!
我支持同性的定義是我可能是泛性戀!我自己認為啦!
泛性戀是一種無論對象的生理性別或性別認同為何,皆可能對其產生身體吸引或愛慕情緒的性傾向。
我雖然更喜歡異性但是並不表示不受女孩子吸引...很多女孩子也很有個性囉!
嗡嗡我不認為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是自己對他人產生戀愛感情或性吸引力的決定因素。
所以...我就認為會更複雜吧!
你要懂得自己想要的是什麼!而不是一昧的跟風而已!做自己認為好的事!這樣就很棒! 因為立法院也是人民壓力下的三讀吧!
當然我們要了解自己的想法再去做!就會做出好事Der!(以下就是同性結合法制化的內容!)
嗡嗡之重點資料整理:
現行婚姻規範法源於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在台灣合法化,同志團體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允許同性婚姻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人士擔心法制化後危及現行婚姻概念,故大力反對以修改《民法》的方式讓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享有相同的婚姻法源,部分認為可以另立專法來處理同性婚姻,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如此形同隔離政策。現時,同婚議題也是台灣內政治民生領域的一個重要話題。就只是立專法成功而已! 之後嗡嗡覺得一定會發生很多不可逆的矛盾專法架構!
2016年11月8日,執政民主進步黨控制的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親屬,亦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2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全案須送朝野協商。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行政和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例。
2018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12案通過同性婚姻不適用於民法,會以其他形式讓其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依此立法原則所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2019年2月20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通過行政院會議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訂2019年5月24日施行。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
嗡嗡查找的資料如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別名:748施行法
施行日期:2019年5月24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
法規類別:行政
立法歷程:
▲2019年2月21日由行政院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之名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1150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19年3月5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2019年5月17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2019年5月17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決
▲將由總統蔡英文公布後,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
簡稱748施行法,是一部尚未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目的係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同性婚姻之關係獲法律承認
於2019年5月1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預定自同月24日起施行。
此法使臺灣成為首個亞洲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
同性結合法制化資料:
2019年全國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有:
▲荷蘭 ▲比利時 ▲西班牙 ▲加拿大 ▲南非 ▲挪威 ▲瑞典 ▲葡萄牙
▲冰島 ▲阿根廷 ▲丹麥 ▲巴西 ▲法國 ▲烏拉圭 ▲紐西蘭 ▲盧森堡
▲美國 ▲愛爾蘭 ▲哥倫比亞 ▲芬蘭 ▲馬爾他 ▲德國 ▲澳大利亞
▲奧地利 ▲中華民國(臺灣)▲哥斯大黎加
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將同志結婚相關權益納入法律保障。
法案明定,性別相同的二人,想要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可以依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法案也明定,開放同志家庭「繼親收養」權益,準用《民法》相關收養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係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第六條: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與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變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即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條: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獲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張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之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法案第2條及第3條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同志伴侶在18歲即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也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
第四條也明確指出,成立其關係(同性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下周5月24日之後,同志伴侶將能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向戶政機關辦理,正式組成家庭。
財產繼承方面,法案明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制度,準用《民法》親屬篇第2章第4節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可依照《民法》,在婚前約定是否要共有財產,或是分別財產制度。
同婚法案引發社會兩極意見衝突,挺同與反同方持續數年的爭論與激辯。司法院大法官在2017年5月的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未保障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若未完成修法,將依照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去年通過的公投第12案,有超過700多萬人投下同意票,要求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生活權益」,政府需尊重人民公投,制定專法來保障同志權益。
國民黨雖然有自己的版本,但不少青壯派藍委認為,同婚是價值取向,甚至在關鍵條文罕見支持綠營的版本。今天表決,除藍綠雙方全面總動員外,時代力量黨團的5名立委也全數出席,扮演支持政院版本的關鍵力量之一。